黄河上游青海循化“菜篮”飘香******
(新春走基层)黄河上游青海循化“菜篮”飘香
中新网西宁2月2日电 题:黄河上游青海循化“菜篮”飘香
作者 李晓娟 李隽
立春将至,在位于黄河上游的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黄河彩篮蔬菜种植基地的各类瓜果蔬菜的清香扑鼻。
地处黄河、湟水谷地的海东市是青海最大的农业区,粮食生产占全省一半以上,蔬菜供给占全省近一半。
多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短途游的火热兴起,来黄河彩篮蔬菜种植基地现场采摘已成为不少民众的过冬仪式感。
每年12月中旬到春节前后,是黄河彩篮冬季温室采摘的旺季,每到周末,种植户魏晋宝的蔬菜大棚里前来采摘的群众便络绎不绝。
“我们老家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整个村里的人都在全国各地种大棚蔬菜。知道循化这边有温室大棚可以承包我们就过来了。”魏晋宝边整理甜瓜秧苗边告诉记者,循化地处黄河岸边,昼夜温差大,土质较好,所以甜瓜、西瓜的甜度高,在循化的这些年,他的大棚得越来越好了。
甜瓜棚内,翠绿的甜瓜将瓜秧拉低了不少。随意掰开一个甜瓜,咬一口,脆嫩香甜。连皮带瓤都能吃的甜瓜现已成为该基地的采摘“新宠”。
从2017年开始,魏晋宝就在黄河彩篮种植基地里面承包了15个大棚种植蔬菜瓜果。今年,他种植的主要是甜瓜、西瓜和陇椒。甜瓜采摘一斤15元,西瓜一斤8元,每年,魏晋宝的甜瓜都能在温棚里采摘完,西瓜虽是今年第一次种植,但销路根本不用愁。
“当地人喜欢吃水果,冬天来采摘的人也很多,每年12月中旬到来年6月,甜瓜都能一茬接着一茬地采摘。”魏晋宝说。
在黄河彩篮种植基地,像魏晋宝这样远道而来的外地种植户有40多户,还有30户本地种植户,基地长期辐射带动200名村民务工,每人每年增收近2.5万元。
马林芝就是通过务工学到种植技术、积累种植经验后,2019年她和丈夫来到黄河彩篮种植基地承包了10栋温室大棚。每到辣椒种植、采收的旺季,他们就要雇用周边村庄的30名妇女前来务工,帮助他们尽快完成种植或采摘。
“一个人一小时10元钱,不仅他们能挣上钱,我的辣椒也不会耽误好行情。”马林芝说:“以前我们也外出当小工,不稳定,一年最多能挣三四万元,种上大棚后,虽然辛苦一点,但是收入也高一些,离家也近。眼下辣椒已经采收了第二茬,除了采收,她每天的工作还有给辣椒“绕头”。
“要把这个秧子的头绕一圈缠到育苗线上,不然秧子就会掉下来,辣椒就不好结了。”马林芝说。
2022年,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种植户,打响“黄河彩篮”农业品牌,黄河彩篮种植基地完成5000米的主干道黑化工程,购置旋耕机、割草机等农机具,完成40栋温棚的旧棚改造工作。
“去年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瓜果都没办法及时运出,我们都特别着急,管委会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部门,让我们的蔬菜瓜果卖出去了。”魏晋宝说,现在管委会想方设法牵线搭桥,联系本地“网红”主播过来直播增加知名度,采摘的客流量又多了起来。
如今,拥有600栋日光节能温室、2万平方米智能温室的黄河彩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菜篮子”,每天从这里运向市场的蔬菜瓜果达2万余斤,每年10个月不间断的蔬菜瓜果产出让黄河岸边的这方水土生机勃勃。(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